Google廣告推廣申請政府資助 申請常見問題

  • 16、如何決定申請是否逾期?

    工貿署會以接獲申請的日期及參與的展覽會或商貿考察團開始 / 完結日、刊登廣告的貿易刊物出版日、在電子平台 / 媒介進行的推廣活動的有關開始 / 完結日,或建立 / 優化申請企業擁有的公司網站 / 流動應用程式的有關項目開始 / 完成日來決定該申請是否逾期。

    若以郵遞遞交申請,申請企業應將郵寄所涉的時間計算在內。不論有關活動是否在香港舉行,工貿署只按香港曆日表計算時限。若申請的限期日為星期六、日或公眾假期,申請企業須確保其遞交的申請在最接近限期日之前的工作天獲工貿署收妥,否則申請會被視作逾期申請。

    所有於非辦公時間投遞的申請會被視為於下一個工作天獲工貿署收妥。


  • 17、如何決定處理申請的次序?

    工貿署會按接獲完整並有效的申請的時間,以先到先得方式順序處理申請。

  • 18、申請表格中「企業形式」一欄應如何填報?

    若為獨資企業,請填報其東主姓名及所需資料。若為合夥企業,請填報所有合夥人姓名及相關資料。若為有限公司,請填報持有30%及 / 或以上股權的人士姓名及資料。若無個人持股量在30%及 / 或以上者,請填報全部股東的姓名及資料。如申請企業由持股公司持有,請提供申請企業全部董事的姓名及資料。申請企業同時須遞交文件作證 [例如:商業登記冊内申請企業資料的核證本或電子摘錄副本,即商業登記署的Form 1(a)或Form 1(c)(須在最近兩年内發出)及最近期的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表格NAR1)或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表格NNC1)]。

  • 19、企業可否就定期舉行的展覽會申請基金資助?

    在不同時間舉辦的定期性展覽會,例如每年或每季舉行的展覽會,會被視為個別及獨立的活動。申請企業可按每項活動提交個別申請。


  • 20、可否以一份表格申請數期在同一貿易刊物刊登的廣告的資助?

    否。一份申請表格只可作一份廣告的資助申請。如在同一本貿易刊物刊登超過一期廣告,申請企業須就每期廣告連同有關文件遞交申請。

  • 21、如有關的貿易刊物無註明出版日期,企業應在何時遞交申請?

    就於貿易刊物刊登廣告而言,如刊物無註明出版日期或出版商沒有向工貿署提供出版日期,本署將以該期刊物所屬月份或季度的首月首日為出版日。

  • 22、有關在電子平台/媒介進行的推廣活動,企業應如何計算活動日期以避免逾期遞交實報實銷申請?

    一般而言,申請企業須提交於電子平台/媒介進行有關活動的服務合約副本,以顯示其活動推行時間及其他詳細資料,並按此計算遞交申請的時限。
     
    有鑑於電子平台/媒介活動形式、推行時間及計算收費方式並不統一,如有關電子平台/媒介營辦商沒有向申請企業發出合約,本署將按個別電子平台/媒介營辦商發出的發票及/或收據上所覆蓋的活動時間計算遞交申請的時限。
     
    如企業在同一電子平台/媒介於不同時段進行推廣活動,有關營辦商或會就同一推廣活動的不同活動時段分別發出相應的發票及/或收據。申請企業可於一份申請表格就相應活動多於一張的發票及/或收據申請資助,惟申請企業須確保每張發票及/或收據上的活動時段均符合申請期限(即活動完成日後的60個曆日內)。署方會分別按每張發票及/或收據上的活動時段決定申請是否逾期,並就已逾期的有關發票及/或收據所申報的開支不作考慮。

    例子
    申請日期:2021年6月30日
    申請企業於以下不同時段於某大型電子平台進行推廣活動,該電子平台營辦商只向申請企業發出覆蓋相關推廣活動時段的發票三張。申請企業於一份申請中提交了該三張發票,由於當中第一張發票已逾期,故署方在處理申請時只會考慮第二及第三張發票的開支。

     發票上的活動日期備註
    1.2021年4月20日至4月28日已逾期3天,有關開支不獲考慮。
    2.2021年4月29日至5月9日未有逾期,有關開支將獲考慮。
    3.2021年5月10日至5月28日


  • 23、在貿易刊物 / 電子平台及媒介刊登的廣告,及申請企業的公司網站 / 流動應用程式是否必須顯示申請企業的名稱及聯絡資料?

    是。申請企業必須以香港企業身份刊登廣告,並在有關廣告上顯示其名稱及香港的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就建立或優化申請企業擁有的網站 / 流動應用程式而言,有關網站 / 流動應用程式須附有申請企業產品及 / 或服務的資訊、公司全名及在香港的聯絡資料。

  • 24、哪些文件會被接納為東主、合夥人及 / 或員工證明?

    一般而言,由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中介人發出的記錄是有效的證明。獲強積金豁免者,則須提供其他文件作證(東主、合夥人:商業登記署的Form 1(a) / Form 1(c)(須在最近兩年内發出)或最近期的公司註冊處周年申報表(表格NAR1)或法團成立表格(股份有限公司)(表格NNC1);員工方面:僱員合約及薪金支付紀錄、僱主向稅務局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

  • 25、哪種情況下會被要求提供額外的證明文件?

    為確保公帑用得其所,工貿署會不時覆檢或抽查申請個案。因此,申請企業可能會被要求提供額外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在本港有實質業務運作(例如:發票、收據、商業合約、信用狀、貨運文件、銀行記錄及稅務記錄等)。工貿署同時會要求第三者,包括活動主辦機構及強積金中介人,核實資料的真確性。未能提供足夠證明的申請將不獲考慮。